为什么司法注释中以所赢赌债行为抢劫对象清淡不以抢劫罪论处?
这边只挑到所赢而异国挑到所输,不清新你是不是觉得这些作恶财产璧还他的相符法持有人才是对的走为,其实所赢所输内心上是异国区别的,都是作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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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赌债等作恶财产能够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赌资、赌债等作恶财产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走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清淡不以抢劫罪定罪行罚,组成其他作恶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最先,财产作恶的对象周围不以相符法一切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不克将作恶财产一切倾轧在刑法珍惜之表。不受民法珍惜或者相关走政法规所明文不准持有的财物,如赌资、赃物、违禁品等,其持有人虽为作恶持有,但答收缴国库或者返还相符法一切人。只要其具有肯定的经济价值,就能够成为财产作恶侵袭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行使法律若干题目的注释》相关“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规定,就很益地表清新这一点。
其次,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走为,清淡不以抢劫罪定罪行罚,组成其他作恶的,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赌博过程中操纵暴力、威胁等手腕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属于“事出有因”,走为人的主不都雅主意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清淡抢劫罪作恶占领公私财产的意图分歧。自然,倘若走为人操纵暴力等手腕组成其他如作恶拘禁罪、有意迫害罪等作恶的,可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行罚。倘若走为人以作恶占领为主意,抢取财物清晰超出本身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周围的,可按照案件详细情况以抢劫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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